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款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配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并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信息。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