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妥善保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在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评标报告、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信誉资料以及考察、质询、清标报告和定标委员会投票结果等定标过程资料留存备查,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