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签订承诺函。承诺不借用资质、不串标围标以及中标后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