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