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