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市场监管、商务、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科技、交通运输、乡村振兴等部门以及供销社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