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涉及解散、清算等事宜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引导其自主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