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和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