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二)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和非法收费;(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五)其他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