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实行社务公开。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在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