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业机械、渔船、渔具等实物以及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按照章程约定的方式进行评估作价。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