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五)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劳务服务、托管业务;(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