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四)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五)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