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劳务服务、托管业务;
(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