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劳务服务、托管业务;

(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