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