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