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养结合工作并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监管、医疗保障、数据资源、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