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配备与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护理人员。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配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