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