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