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上门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