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