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有关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