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有关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