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经营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