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相应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

(八)《经营许可证》未经过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九)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