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未造成供热设施损坏,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依法赔偿外,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建(构)筑物的;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的;

(三)向供热管线地沟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杂物和各种废弃物的;

(四)压埋供热线、井盖,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管线、阀门、热计量装置及其他供热设施的;

(五)利用供热管线及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的;

其他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