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