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被热经营企业停止供热的热用户或者办理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热经营企业交纳基础热费。基础热费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