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书面给予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一)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