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用户告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可以向县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热用户应当配合入户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放弃测温权利。

入户测温时间应当避开十时至十四时,测温点选择在房屋中间离地一点四米处,或者设置长效固定测温仪器。经测温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规定退还相应热费。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