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热用户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热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控制的;

(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首个供热期;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