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交通知,热用户收到催交通知仍未及时交纳的,供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暂缓供热或者停止供热措施。热用户交纳热费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收取热费。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