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及时、足额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新建住宅在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前,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