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因下列情形之一,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经营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一)铺设、安装室内供热设施不符合技术规程或者设计标准的;(二)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