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并提出测温申请。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携带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测温设备,在出示供热经营企业的有效证件后,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可以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