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