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