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供热期内,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阳台、储物间等空间外,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科学、合理调配流量和热量输出。热力运行系统具备条件的,应当提升居民室内供热温度。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非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