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十月二十五日零时至次年的四月十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