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向供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采暖供热和生产用热并用的供热企业,在居民用热和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保证居民供热。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