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向供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暖供热和生产用热并用的供热企业,在居民用热和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保证居民供热。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