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划的供热区域;(二)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四)有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五)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