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供热经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供热经营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