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设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共用供热设施移交供热单位运营维护的居民小区,居民住宅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管道井(室)入户阀门(不含)或者分户计量装置(不含)至住宅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其他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未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的室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其他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