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擅自停业停供、不按照规定期限供热、不按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