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持续、稳定供热,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未改正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选定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并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等单位应当配合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