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其保密。举报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