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三)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