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口香糖、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三)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