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即时清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