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和处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