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到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和处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