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