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不影响市容和城市交通的情形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原则和本地实际,可以为流动商贩等设立临时疏导区(点),明确位置、设置标准、经营范围、经营时段和设置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疏导区(点)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疏导区(点)的日常服务管理,指导监督临时疏导区(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配备环卫设施,规范摆卖。

在临时疏导区(点)经营的流动商贩应当按照划定的地点、时段等规范经营,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