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两日内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